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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常平车来车往汽配商行、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236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常平车来车往汽配商行、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常平车来车往汽配商行;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3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常平车来车往汽配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环常西路海祺汽配城6栋A21-22。

经营者:鲜刚,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刚,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常平车来车往汽配商行(以下简称车来车往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点法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来车往商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律点法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近似侵权错误。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明显不同,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没有后视图,律点法商公司无限扩大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车来车往商行为此提交了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3.律点法商公司在多地提起以赔偿为目的的诉讼系商业维权,阻碍了技术进步。

4.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应驳回律点法商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点法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律点法商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车来车往商行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630019862.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车来车往商行向律点法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计8万元(含维权成本)。

一审法院认定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迅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6月1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19862.9。

2017年8月22日,朗迅公司以排他许可方式将涉案专利许可律点法商公司实施,许可使用期限为十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车来车往商行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车来车往商行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车来车往商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名称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专利号为ZL201630019862.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车来车往商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点法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三、驳回律点法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律点法商公司负担563元,车来车往商行负担1237元。

本院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第ZL201630019862.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律点法商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第ZL201630019862.9号专利权全部无效,律点法商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其起诉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东莞市常平车来车往汽配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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