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3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征途汽车用品店。
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街道信阳师院东门十字路口376号。
经营者:熊涛。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征途汽车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