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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知民终286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知民终2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泰和小区117楼1号底商。

经营者:石冠英,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以下简称视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被上诉人视明眼镜店的经营者石冠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瑞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视明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损失50000元。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视明眼镜店承担。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作为“”和“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侵权事实予以认定,但对于赔偿上诉人的损失认定数额过低,特此提出上诉。

第一、上述商标系全国驰名商标,这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

暴龙眼镜在眼镜行业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市场占有量很大。

被上诉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销售侵犯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误导了消费者,挤占上诉人的市场份额。

第二,唐山地区经济发达,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河北省其他地市。

相对于其他地区,唐山地区侵权店铺最多。

上诉人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侵权主体多达十几家,足以证明该地区眼镜市场秩序混乱,假货泛滥猖獗。

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太低,降低了被上诉人的侵权成本,没有任何惩罚意义,无法促使商家加强自律。

第三、维权过程中,上诉人为制止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而支出了大量的取证费、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

该费用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除此之外,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本身就应该被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裁量的赔偿数额无法满足上诉人维权过程中所耗费的财物和精力成本。

第四、被上诉人作为眼镜专业销售商,对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及商标声誉有充分了解,作为行业从业者,被上诉人对行业内幕更是清楚。

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一直以“自己不存在过错,销售数量少,未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等为由,为自己辩解。

可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以为然。

一审判决极低的赔偿数额将助长其随意侵权的侥幸心理。

无法建立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信用体系。

视明眼镜店答辩称,一、被上诉人销售的眼镜是自己合法取得,且能说明提供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上诉人并非自已生产眼镜,而仅仅是通过阿里巴巴批发网购买,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该网络及软件技术服务提供者是依法所经营的网站,不存在恶意在该网站购买侵权商品的故意。

其次,被上诉人是按正常市市场价格支付对价,进货渠道正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诉人所诉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在本案中,上诉人并没提供赔偿数额的依据,也不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被上诉人主观上并无恶意侵权行为的情节、且经营规模较小,销售的被指控的侵权商品的数量仅仅只有一个,数量极少,获取的利益极为有限,主观恶意程度较轻,并不足以构成上诉人所诉的严重侵害其全国知名商标的形象品牌,对其商标造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损失的事实。

三、上诉人应当提供其前三年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系有人恶意向被上诉人处故意购买侵权商品,从而以知假卖假,买假打假的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故被上诉人以涉案商品的商标未使用向上诉人提出抗辩,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过该注册商标,被上诉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上诉人虽销售了上诉人指控的可能侵权的商品,但被上诉人并无主观恶意,且能告知提供方及平台运营者,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当庭补充答辩意见:被上诉人眼镜店在唐山市开发区,距离市区远且人口不足1万人,地址在居民区,生意不理想,请求二审法院考虑我方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雅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一、判令视明眼镜店停止销售侵犯“BoLon”(商标注册证号为3192360)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判令视明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5万元;

三、判令视明眼镜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注册人为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编号为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睛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注册有限期限为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

2012年11月9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2013年3月29日,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2013年5月13日,该商标转让给受让人雅瑞公司,受让人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3层01-03单元。

注册人为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编号为第3192360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睛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注册有限期限为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

2011年5月13日,该商标转让给受让人为雅瑞公司,受让人的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3层01-03单元。

2012年11月9日,该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2013年3月29日,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2015年1月12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作出了(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

2018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作出了(2018)黑哈国证内经字第10467号公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的第3192360号“”商标系雅瑞公司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视明眼镜店在未经雅瑞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的眼镜,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了雅瑞公司的授权或者与雅瑞公司存在某种关系,视明眼镜店的行为侵害了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雅瑞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视明眼镜店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且考虑到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等均为必要的合理支出,最后考虑到本案的难易程度、标的额、侵权的性质和情节、本案发生的合理开支,酌情认定视明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的各项经济损失(含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销售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924元,由被告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负担126元。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时雅瑞公司提交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2018)黑哈国证内经字第10467号公证书记载,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6月15日来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港盛街与海城路泰和小区117楼1号底商的验光配镜店内,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眼镜一副,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通过POS机付款550元,视明眼镜店收据写明收到550元。

根据诉辩各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低。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确定视明眼镜店侵权应当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眼镜店行业的利润情况、“”商标的知名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价、侵权时间长短、店铺经营规模及经营地址、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还应当考虑雅瑞公司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以及维权人员必要的差旅等费用。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畸低,远远不能弥补雅瑞公司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

视明眼镜店应当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宜。

综上,雅瑞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销售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三、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1050元,由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承担700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350元;

二审受理费900元,由唐山海港视明眼镜店承担500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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