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终3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杰军,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孝倦,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中国鞋都沿江工业区2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魏锡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许杰军与被上诉人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9年7月15日做出的(2019)浙028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上诉人许杰军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杰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杰军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许杰军负担。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