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66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兴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第二工业区白沙路43号1-2。
法定代表人:卢炳荣。
被告: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北环路110号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曾志灵。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兴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019862.9、名称: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