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初167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尚超家具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秀山小区1区38幢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0MA2E0NGF0F。
经营者:尚超。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尚超家具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