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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赞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505号
案件名称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赞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东莞市赞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05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赞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赞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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