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40号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江智强,该公司采购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匠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佛山市森邻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匠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森邻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床(羽迪2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1*月**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