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25号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美的翰城商业综合楼号楼1-121。
法定代表人:张茗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