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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贵州中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964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贵州中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贵州中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6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103530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110389642。

被告:贵州中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林城时代第A-25.26栋E-1.2单元(E1.E2)1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喻明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婧雯,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010032。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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