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11刑初595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文伟,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波,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嫒嫒,女,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现居住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坚,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9〕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伟、郑嫒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被告人杨文伟、郑嫒嫒的申请,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波、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坚为其辩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伟、郑嫒嫒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文伟、郑嫒嫒夫妇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家中,在未经“美的”“Midea”、“美的Mide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詹某、嘉兴市法狮龙电器有限公司、海盐金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处购买无品牌商标的浴霸、凉霸、LED平板灯等电器,使用上述商标后,通过开设的账号为“文90×××11”、“zyy752133”淘宝店进行销售。
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170000余元。
2018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住处查获标有上述商标的驱动电源、平板灯各56个,集成吊顶面板4块,说明书、合格证等若干。
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文伟、郑嫒嫒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伟、郑嫒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未授权声明、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照片、鉴定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詹某、周某1、姚某、郑某1、郑某2、魏某、施某、陶某、方某、陈某、周某2的证言,电话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文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文伟所犯罪行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又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嫒嫒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郑嫒嫒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又积极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鉴于其家庭情况,请求法庭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伟、郑嫒嫒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7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文伟、郑嫒嫒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文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嫒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