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158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海意杂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张彬。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海意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于4月16日收到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