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76号 原告:蔡灵明,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永慧五金冲压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升平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P9MEXK。
经营者:吕永好,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德,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凤,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蔡灵明诉被告永康市永慧五金冲压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蔡灵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被告永康市永慧五金冲压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德、邓世凤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蔡灵明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灵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灵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蔡灵明负担。
原告蔡灵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