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6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苏凤,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陆埠义正毛巾架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村水暖城上村。
经营者:常国强,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陆埠义正毛巾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