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150号原告:浙江霍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柳南村。
法定代表人:陈素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亚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上游村。
法定代表人:林利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霍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鼎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霍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霍达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霍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霍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