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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阆中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65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阆中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阆中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5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产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阆中市张飞大道18号。

经营者:何秀云。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保宁镇东风路(张飞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庞亮。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华成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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