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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建波与深圳市深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895号
案件名称赏建波与深圳市深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赏建波;深圳市深翔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95号原告:赏建波,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2219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兵。

原告赏建波与被告深圳市深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4××××.X、名称:太阳能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赏建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赏建波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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