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389号原告:陈利夫,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富沃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伟,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利夫与被告宁波富沃得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陈利夫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夫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利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