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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富侨足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5知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富侨足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富侨足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38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富侨足道(现已注销)。

经营者:王献春,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桐柏县。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富侨足道(现已注销,经营者王献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5万元,并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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