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496号 申请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付民、张宁,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团军,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申请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团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29220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496号 申请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付民、张宁,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团军,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申请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团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29220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