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477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桃源街道田寮工业A区田寮大厦1403。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妮,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雅加达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湾社区育苗路6号鸭秋湖工业区1栋厂房201。
负责人:张琼慧。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雅加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3006××××.9,专利名称:“耳机”)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