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阮某某、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921刑初246号
案件名称阮某某、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某某;冷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21刑初246号 公诉机关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奉新县,现住奉新县。

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奉新县。

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诉刑诉〔2019〕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某通过微信群聊与曾某1(已判刑)互加好友。

在二人微信聊天过程中,曾某1得知被告人阮某某经营了一家南货铺,便告知其手上有便宜的卷烟售卖。

之后,被告人阮某某多次从曾某1处购买卷烟,曾某1将从网上购入的卷烟以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给被告人阮某某。

被告人阮某某收到卷烟后,将卷烟放在自己位于奉新县赤岸镇历付村经营的南货铺销售,另还将卷烟销售给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被告人冷某某及一名湖南男子。

2018年12月15日、12月17日,被告人阮某某收到曾某1快递邮寄来的利群(新版)香烟100条,芙蓉王香烟1条,该101条香烟被奉新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被告人阮某某先后将购自曾某1处的1118条卷烟,出售给被告人冷某某1000条,出售给湖南男子100条,自卖18条,销售金额106480元,从中非法获利15610元。

被告人冷某某将购自阮某某处的1000条卷烟,卖给个体户黄某、李某等人,销售金额129350元,从中非法获利34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冷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实行烟草专营,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被告人冷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阮某某、冷某某有期徒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VIVOX7L手机一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奉新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及回复函,奉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被查获卷烟照片,罚没款专用现金缴款单,奉新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中国邮政快递包裹单,无前科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曾某1、曾某2、曾某3、黄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阮某某、冷某某的供述,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奉新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阮某某、冷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阮某某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23年5月1日,被告人冷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18年12月16日,侦查人员在奉新县赤岸镇历付村历富某超市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遂将该店店主阮某某传唤调查,次日,被告人冷某某在接到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阮某某、冷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冷某某、阮某某分别向奉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缴纳罚没款70000元、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冷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冷某某在接到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冷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罚。

奉新县司法局提交了对被告人阮某某、冷某某的《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冷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三、随案移送的VIVOX7L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