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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五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炫孜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终1544号
案件名称宁波五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炫孜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五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炫孜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五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万达商业广场6幢232号60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叶伟,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炫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慈掌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徐颖波,经理。

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平,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第三工业区金元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五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炫孜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撤回对宁波五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炫孜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宁波五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炫孜电子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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