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72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丽燕日杂店,地址:福建省福鼎市边贸商城东外栋14号。
经营者:何丽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望,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鼎市丽燕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