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娟,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芳,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娟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陈娟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知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娟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诉人陈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