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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157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57号之一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7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行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永,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明,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思盛,系公司员工。

被告: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下尾街。

经营者:陈清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95元,减半收取7147元,由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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