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3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区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建设中路52号。
负责人:何力。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被告:南充市力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5号1幢1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力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