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61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06号545室。
法定代表人:徐光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维洋,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卡路奇童装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中山路85—89号1--2店面。
经营者:翁刚琴,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卡路奇服饰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卡路奇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