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64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港雀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恒业国际居家用品专业市场(1区2楼1、2号)。
经营者:陈小红。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港雀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港雀家用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