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11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张燕彬家用电器店,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135-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2YBPBC81。
经营者:张燕彬,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贤,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张燕彬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和解款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