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民初53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HTUREREPU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瑞丽江爱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安市,注册号350981600325370。
经营者:陈海龙,男,1989年5月7日出生,现住:福安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HTUREREPULICCO.,LTD)与被告福安市瑞丽江爱化妆品店(以下简称“瑞丽江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委托代理人詹秀清、被告瑞丽江爱店经营者陈海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瑞丽江爱店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其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瑞丽江爱店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以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900元(调查取证服务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其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英文和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中文注册商标专用权。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现均在核准的有效期内。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热销的明星产品主要有芦荟胶系列、玫瑰口红、憧憬胶原蛋白系列、绿茶系列等。
自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仅在2016年在韩国就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各城市发展了60多家分店,规模还在不断扩大,该商标品牌的产品深受广众的喜爱,火爆热销,其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被告瞄准该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其涉案注册商标的芦荟胶,挤占其原有的市场份额,并给其品牌形象带来严重的损害,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法律责任。
综前所述,为维护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瑞丽江爱店答辩称:本店的货物是正规渠道订购的,原告主张本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依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相关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1、2012年6月7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得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中文商标。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香水、化妆浸液、油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具。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标排他用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原告在中国行政区域内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排他性使用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中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2、2013年5月7日,原告纳益其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英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香水;
润肤油;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品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截止)。
3、原告在“天猫”网络平台上开办了“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官方旗舰店”,销售“NATUREREPUBLIC”品牌下的芦荟系列等化妆品。
4、2019年3月28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转委托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旭楠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被告商店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英文的“自然乐园芦荟凝胶”二盒,交易金额共计59.8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对马旭楠购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2945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涉案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系原告依法注册取得或排他性使用授权取得,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其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主张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合法销售,但并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销售使用涉案商标标识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本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为8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主张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合法销售,但并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产品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福安市瑞丽江爱化妆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享有的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英文商标和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中文商标的芦荟胶产品;
2、福安市瑞丽江爱化妆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8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3、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589.5元,由被告福安市瑞丽江爱化妆品店负担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富强 审判员 沈鸣鸣 审判员 林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陆学宇 书记员彭杨清 林圆圆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