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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靖西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10民初5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靖西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靖西市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民初5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羽扬,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西市宝岛眼镜店,地址:广西靖西市新靖镇人民街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T 投资人:周志鹏。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西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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