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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大顺鑫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8执301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大顺鑫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8执301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大顺鑫副食门市(经营人:李鹏):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大顺鑫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陕08民终94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陕08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大顺鑫副食门市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以(2019)陕08执301号执行案件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及执行费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9)陕08执30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榆林市榆阳区大顺鑫副食门市经营人李鹏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9年11月27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李鹏在名下开设的银行账号及其名下网络账户资金予以冻结。

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李鹏之父李军主动联系本院,并向本院执行专户转款20630元,并缴纳执行费200元。

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执3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16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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