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5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13号中惠大厦。
法定代表人:富元,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富元,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李志国,男,彝族,1978年7月10生,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被执行人:昆明市非凡印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村财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鲍,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红河新世纪创意印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镇(原雨过铺粮管所)。
法定代表人:陈文国,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国、昆明市非凡印务有限公司、红河新世纪创意印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18)云25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向被执行人李志国、昆明市非凡印务有限公司、红河新世纪创意印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2、对被执行人昆明市非凡印务有限公司、红河新世纪创意印务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后,其履行了义务;
被执行人李志国未实际履行。
3、2019年12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李志国名下的财产信息,无任何财产。
4、2019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志国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情况进行调查,无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缴存信息。
5、2019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19年12月12日、13日本院首次约谈(电话)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李志国的财产线索,征询其是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9年12月9日被执行人红河新世纪创意印务有限公司交纳案款5000.00元。
7、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昆明市非凡印务有限公司交纳案款1000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志国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款还有35000.00元未能全部受偿。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李志国的财产及经济收入情况,申请执行人陕西百业快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志国的财产或经济收入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李志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