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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东海县俏颜水晶有限公司与东海县漫妮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7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103东海县俏颜水晶有限公司与东海县漫妮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海县俏颜水晶有限公司;东海县漫妮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103号原告:东海县俏颜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60号东方体育城40-60-196号。

法定代表人:胡爱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刚,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漫妮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5号凯益丽度1-5-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住东海县。

原告东海县俏颜水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颜公司)与被告:东海县漫妮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妮珠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俏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刚,被告漫妮珠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黄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俏颜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俏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俏颜水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东海县俏颜水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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