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103号原告:东海县俏颜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60号东方体育城40-60-196号。
法定代表人:胡爱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刚,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漫妮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5号凯益丽度1-5-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住东海县。
原告东海县俏颜水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颜公司)与被告:东海县漫妮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妮珠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俏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刚,被告漫妮珠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黄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俏颜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俏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俏颜水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东海县俏颜水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