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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长春市大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1执236号
案件名称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长春市大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长春市大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市大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

法定代表人:王占福。

申请执行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大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吉01民初3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长春市大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整。

被执行人长春市大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大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长春市大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长春市大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大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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