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可可,女,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可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可可,女,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可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