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70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美一佳副食便利店,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永先社区新浦街152号,工商注册号500234602704592。
经营者:唐帅,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美一佳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