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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美高光电(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2003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美高光电(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美高光电(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03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何驰父亲。

被告: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百脑汇重庆店第4层CQA4C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30767Y。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被告:美高光电(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D座-2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60772J。

法定代表人:吕小丽,总经理。

原告何驰诉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美高光电(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准予原告何驰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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