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03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何驰父亲。
被告: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百脑汇重庆店第4层CQA4C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30767Y。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被告:美高光电(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D座-2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60772J。
法定代表人:吕小丽,总经理。
原告何驰诉重庆恒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美高光电(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准予原告何驰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