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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晴彩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南通晴彩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辖终335号
案件名称南通晴彩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南通晴彩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晴彩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晴彩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怡路860号东大好亿莱大厦101室。

投资人:周运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晴彩眼镜店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初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通晴彩眼镜店向本院上诉称,雅瑞公司舍近求远,带厦门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南通办理公证,雅瑞公司与厦门公证处公证人员有相互勾结的嫌疑,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法院管辖比较合宜。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院管辖审理本案,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南通晴彩眼镜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

南通晴彩眼镜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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