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437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上南东虹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五区上南路商铺。
经营者:李莲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揭蔼,被告经营者李莲林的妻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上南东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上南东虹百货店的起诉。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