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州市益群百货超市一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兰州西路377号西湖花园小区1号楼4号-21。
经营者:朱金庆。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胶州市益群百货超市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并缴纳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