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492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越强延宏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B厅**。
经营者:吴艳红。
被告:北京延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B厅**法定代表人:韩志军。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越强延宏建材销售部、北京延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