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终6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微山县留庄镇德营家电城,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留庄七村。
经营者:王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微山县留庄镇德营家电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微山县留庄镇德营家电城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微山县留庄镇德营家电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微山县留庄镇德营家电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微山县留庄镇德营家电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