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6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观山湖肖汉周毛巾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1幢D单元4层8号。
经营者:肖汉周。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观山湖肖汉周毛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