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知民初369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珍,女,汉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