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80号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水泰路60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细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动纷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51号楼7层706。
法定代表人:罗旭,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动纷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易动纷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