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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6民初21184号
案件名称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6民初21184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姜少芬。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记煌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记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易尚餐饮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记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因其使用与原告“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及其系列商标相近似的“上品黄记煌”、“上品黄记煌三汁焖锅”等商标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支出3.1万元(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结束后,黄记煌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称“被告使用与原告系列商标近似的标识”是指被告在http://sphjh.xiangmu.com上使用“黄记煌三汁焖锅”标识,并主张该行为侵害了黄记煌公司享有的第1363001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7日获准将第13630016号“黄记煌三汁焖锅”商标注册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茶馆等”服务上,原告系该商标的权利人,通过长期宣传和推广,黄记煌系列商标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已在餐饮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原名称为美味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上品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商标在餐饮服务商业加盟网站http://sphjh.xiangmu.com等显著位置发布招商信息,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及餐饮服务加盟类似,从而误导投资者加盟其餐饮连锁店,以赚取加盟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易尚餐饮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7日,黄记煌公司经核准,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13630016号“黄记煌三汁焖锅”商标。

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

2017年7月19日,黄记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钰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http://sphjh.xiangmu.com/网站页面及附属页面进行查看。

该网站首页顶端有“黄记煌三汁焖锅”图片和“美味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加盟项目:上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加盟,行业分类:餐饮酒店加盟>香锅加盟,所在区域:北京,投资金额:3-5万元”字样,下方有“公司首页”“公司简介”“新闻资讯”“产品展示”“加盟项目”“加盟答疑”“联系方式”等条目;

点击该页上端的“新闻资讯”条目,进入下一页面,该页面中有“上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口味独特源于自然、还原本色2016-10-24”字样,下方有“公司名称:美味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联系人:上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字样;

点击该页上端的“加盟项目”条目,进入下一页面,该页面中有“上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加盟连锁”字样;

点击该页上端的“加盟答疑”条目,进入下一页面,该页面中有“上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加盟有哪些优势?

”等内容。

从上述情况看,该网站页面多处以“上品黄记煌”的名义招揽三汁焖锅加盟,在上述页面展示的图片中亦出现“黄记煌三汁焖锅”标识。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72081号公证书,黄记煌公司主张针对该公证书支付的公证费金额为1000元,并提交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开具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编号为05038027,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金额为2000元)。

此外,黄记煌公司主张针对本案支出律师费3万元,并提交《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律师费发票(发票编号为02804182,开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金额为3万元)各一份。

另查:易尚餐饮公司曾用名为美味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变更为现名称。

上述事实,有原告黄记煌公司提供的易尚餐饮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易尚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黄记煌公司系第1363001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黄记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结合易尚餐饮公司在涉案网站发布的信息,可以认定易尚餐饮公司使用“上品黄记煌三汁焖锅”文字及“黄记煌三汁焖锅”标识的目的是告知潜在加盟商其可获得授权在餐厅等服务上能够使用的品牌,继而进行授权,该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且落入黄记煌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363001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馆服务项目范围。

易尚餐饮公司在涉案网站中使用的“黄记煌三汁焖锅”标识,与黄记煌公司第13630016号商标在字形字体、文字排列上均相同,而易尚餐饮公司在涉案网站宣传内容中使用“上品黄记煌三汁焖锅”文字,“上品”意为上等的物品,在此具有修饰“黄记煌”之意,与“黄记煌”相比辨识度较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易尚餐饮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黄记煌公司要求易尚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黄记煌公司商标权行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黄记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易尚餐饮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易尚餐饮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关于合理开支,黄记煌公司主张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虽然黄记煌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但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时间以及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的开具时间均在本案所涉公证行为发生前,考虑到黄记煌公司针对本案确实办理了相应公证且确有律师进行了代理,故本院结合本案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对公证费和律师费开支予以酌情确定。

易尚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1363001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三、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

四、驳回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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