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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48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82号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水泰路60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细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3层整栋1幢3层3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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