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61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四层40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贤路129号峰汇商务广场1幢1111室。
法定代表人:余毅,总经理。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